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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印刷企业承受托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书物的,有必要查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同意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书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第四条:编印内部资料,应当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书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阅同意,收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编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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