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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狐体育在线登录网址: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盐田区民族宗教事务局等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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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盐田区民族宗教事务局等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办对深圳市盐田区7家区级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了审查,对深圳市宝安区及所属各单位委托龙华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4.深圳市盐田区教育局(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6.深圳市盐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深圳市盐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盐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圳市盐田区委统战部(两新组织工委、侨办、总商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批复》(盐编委〔2011〕20号),深圳市盐田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现将深圳市盐田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执法职责和权限: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族、宗教事务来管理和监督。对违反民族、宗教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盐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圳市盐田区委政法委员会(区维稳办及综治办、610办、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批复》(盐编委〔2011〕21号),深圳市盐田区司法局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现将深圳市盐田区司法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执法职责和权限:负责深圳市盐田区司法局执业律师、律师事务所的监督指导,依法对执业律师、律师事务所违反律师法律和法规的行为做出详细的调查,依法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或移送律师协会处理,依法对没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深圳市盐田区公证机构、公证员的监督指导,依法对公证处和公证员违反公证法律和法规的行为做出详细的调查;负责监督管理深圳市盐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依法对违反法律援助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履行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执法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盐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盐田区委(区政府)办机构编制问题的批复》(盐编委〔2012〕2号),深圳市盐田区保密局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现将深圳市盐田区保密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执法职责和权限:负责对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工作方针、政策等落实情况做监督检查;依法对在本区发生的泄密事件进行查处;依法对泄露国家秘密所获取的非法收入进行处理;负责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保密技术监督检查;负责对公共信息网络中信息泄密情况做监督检查;负责对国家秘密定点复制单位进行审批注册和监督管理;负责对国家统一考试试卷的保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经管国家秘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广东省教育督导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盐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圳市盐田区教育局(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批复》(盐编委〔2011〕26号),深圳市盐田区教育局(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现将深圳市盐田区教育局(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执法职责和权限:负责深圳市盐田区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学校挪用、克扣教育经费以及各种教育乱收费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招生和国家教育考试中的徇私舞弊行为以及非法招生、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违法颁发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民办学校的教育管理和教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其办学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依法撤销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获得的教师资格(指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的资格;依法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进行查处;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职责。

  执法职责和权限:依法对深圳市盐田区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依法对阻挠、抗拒督学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以及其他有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盐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圳市盐田区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批复》(盐编委字〔2011〕28号),深圳市盐田区财政局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现将深圳市盐田区财政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执法职责和权限:负责对深圳市盐田区本级财政收支预算和决算、本级预算外财政专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区属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活动以及全区会计事务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我区有关财政、财务、会计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和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以及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以及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企业和个人违反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违反会计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深圳市盐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深圳市盐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关于市、区规划土地执法监察队伍有关机构编制问题的通知》(深编〔2009〕113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查违工作责权分工的通知》(深编〔2009〕114号)、《关于加强市、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深编〔2010〕57号)等文件精神,深圳市盐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深圳市盐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在其职能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深圳市盐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深圳市盐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执法职责和权限:负责辖区内规划土地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认定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组织协调和执行辖区内违法用地清理和违章建筑工作;对辖区内水、电、气、建材、建筑设计和施工企业在违法建筑建设中的有关行为进行制止并协助处罚;负责辖区内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

  (十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关于深圳市盐田区委区人民政府信访局(区应急办)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批复》(盐编委〔2011〕22号),深圳市盐田区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现将深圳市盐田区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执法职责和权限: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应当建设人民防空工程的民用建筑、地下工程和地下空间开发项目进行报建审核,对竣工人防工程进行审查备案,对违反人民防空建设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的建设、维护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与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人民防空工程及专用配套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人民防空工程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执法职责。

  (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深圳市龙华新区和大鹏新区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及所属有关部门委托深圳市龙华新区管理委员会在龙华新区范围内行使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权(不含行政强制),委托期限为2012年10月17日至2017年10月17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批准(部分鼓励类及允许类,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

  (2)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批准(部分鼓励类及允许类,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

  (8)设立博物馆审批(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广东”等需由省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除外);

  (1)门诊部、诊所以及中医馆、中医坐堂诊所的设置、执业登记与变更及年度校验;

  (8)城市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及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7)木材经营(含加工)许可〔木材经营许可,木材二次加工许可,年加工木材能力5000立方米以下(不含5000立方米)的木材初级加工许可〕;

  (1)危险化学品经营(不含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不含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许可。

  (1)办理区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赠(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

  (2)依法对违反电力管理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3)依法对违反水产种苗管理、水产养殖管理、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4)负责生产环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对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5)对违反植物检疫、农作物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7)对违反种畜禽管理、畜禽养殖、畜禽交易与运输、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农业转基因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9)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行为进行处罚;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深圳市宝安区经济促进局行使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深圳市宝安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行使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深圳市宝安区植物检疫站行使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3)依法对招生和国家教育考试中的徇私舞弊行为以及非法招生、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行为进行查处;

  (5)依法对民办学校的教育管理和教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其办学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6)依法撤销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获得的教师资格(指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的资格;

  (7)依法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进行查处;

  (2)依法对阻挠、抗拒督学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以及其他有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行使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1)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并对其中涉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5)依法对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中涉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1)负责执业律师、律师事务所的监督指导,依法对执业律师、律师事务所违反律师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或移送律师协会处理,依法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行为进行查处;

  (2)负责街道法律援助服务中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管理指导,依法对街道法律援助服务中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3)负责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依法对违反法律援助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1)负责本级财政收支预算和决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财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活动以及会计事务的监督管理;

  (3)依法对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和违规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进行查处;

  (4)依法对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以及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5)依法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收入管理、上缴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6)依法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帐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帐户的行为进行查处;

  (8)依法对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以及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进行查处;

  (10)依法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为进行查处;

  (1)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等方面的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2)负责对人才中介机构、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进行规范和管理,查处违法行为;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行使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1)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对区级计划立项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各责任主体的从业资格及竣工验收备案进行监督检查;

  (3)对建设工程造价和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房屋修缮、改造和安全使用鉴定进行监督管理;

  (4)对新型墙体材料、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以及其他结构性、功能性建材的质量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1)负责文体旅游及其他属于文体旅政部门管理的文体旅游经营项目的监督管理;

  (2)依法对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市场、美术品市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体育产业、旅游景点以及违反文物管理、发掘、经营和保护等行为实施检查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深圳市宝安区文体旅游局行使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2)依法查处违反广播电视采编、制作、播放、传播、接收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深圳市宝安区广播电视局行使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2)依法查处违反出版物(包括报刊、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等)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

  (3)依法查处违反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深圳市宝安区新闻出版局行使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1)依法负责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对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病情的发生和蔓延;

  (2)依法对消毒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管理医疗机构,依法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注册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对其中涉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依法查处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对学校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4)依法监督管理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依法对社区卫生与妇幼保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依法对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规定以及违法进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进行查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深圳市宝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使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1)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各部门和办事处及下属单位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2)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进行检查;

  (3)依法对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来进行检查;

  (4)依法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

  (5)依法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有关的账册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6)依法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资料、拒绝或阻碍检查等行为进行查处;

  (2)依法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规定、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规定、服务行业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3)依法对违反水污染防治规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规定、噪声污染防治规定、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规定、排污收费管理规定等行为进行查处;

  (4)依法对违反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河道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行使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1)依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做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2)依法对辖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统计调查对象)进行统计调查;

  (4)依法对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行为进行查处;

  (6)依法对统计调查对象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行为进行查处;

  (2)依法对违反森林保护管理、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生态公益林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局行使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2)依法对违反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城市园林、城市绿化、风景区、市政设施、爱国卫生、犬类管理、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3)依法对擅自占用城市市政道路人行道设置非交通设施(含建筑物和构筑物)、摆摊设点、销售商品等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未经批准焚烧废弃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8)依法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改建工程(包括二次装修工程)施工的行为进行查处;

  (9)依法对未经批准或备案擅自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和利用机动车辆或其他运输工具作为储存场所销售瓶装燃气的行为进行查处(但直接为预约用户提供送气服务的除外);

  (10)依法对街头、路面、灯光夜市摆卖、兜售非法出版物和未经批准进行营业性演出的行为进行查处;

  (11)依法对未按规定取得许可而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采石、取土的行为进行查处;

  (12)依法对非法从事或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殡葬服务业务和殡葬设备、用品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

  (13)依法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含标语、标牌)的行为进行查处;

  (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2)依法对应当建设人民防空工程的民用建筑、地下工程和地下空间开发项目进行报建审核,对违反人民防空建设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3)依法对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的建设、维护做监督管理,对违反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与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4)依法对人民防空工程及专用配套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做监督管理,对违反人民防空工程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行使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1)负责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工作做监督管理;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深圳市宝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使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2)对违反土地管理和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行为进行查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深圳市宝安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行使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1)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保障性住房、物业行业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做监督管理;

  (2)依法对收集、移交、保管、利用、公布、销毁、出卖、转让档案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4)依法查处涂改、伪造档案以及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5)依法查处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以及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6)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深圳市宝安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行使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2)对不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不按照规定报送年检报告,抽逃开办资金,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登记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核准登记,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以及未经核准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必然的联系公共利益的事业单位擅自停业、歇业的行为进行查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深圳市宝安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行使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2)依法对房屋租赁市场进行全方位检查,对未依法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或备案、违法出租禁止出租的房屋、非法转租、未依法呈报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未依法报送房屋出租信息及非法中介房屋租赁等违反房屋租赁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深圳市宝安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行使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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