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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狐体育在线登录网址:贵阳市地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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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6月23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6月27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地名管理,适应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对外交往、城市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山、川、河、沟、岭、坪、滩、草原、湖、泉、峡、水道、岛屿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四)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共交通车站(点)和其他具有地名意义或指位功能的市政设施等名称;

  (五)广场、公园、名胜古迹、纪念地、风景区、自然保护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名称;

  (六)具有地名意义或指位功能的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和公路站、线,以及长途客运汽车站、货运枢纽站等名称;

  第四条依照本办法命名或更名的地名应遵循历史沿革和保持文化传承,并相对来说比较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地名管理中涉及公众利益、城市形象和反映城市历史背景和文化风貌的重要事项及重大决策,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的意见。

  规划部门负责协同民政部门做好道路、居住小区、楼宇等建筑物实体的地名规划工作,以所在地民政部门命名后的道路名称、建筑物实体名称审批建设规划项目。

  公安部门负责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楼门牌的编制和使用工作,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证件的详细地址(街、路、巷名称,楼门牌号和楼宇名称等)以所在地民政部门编制为准。

  建设、财政、城管、工商、文化、土地、房管、旅游、林业绿化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专职或兼职地名管理员、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四)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一个县级行政区划内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一个乡、镇内的自然村名称不得重名;云岩、南明、小河三个区内的居民区、街、路、巷和建筑物名称不得重名,其余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划内的居民区、街、路、巷和建筑物名称不得重名;人民政府不驻在同一城镇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其专名不得相同;

  (五)乡、镇、街道办事处一般以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居民点和街道办事处所在街、路、巷名称命名;

  (六)不得以著名的山脉、河流名称作为行政区划专名;自然地理实体的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亦不以其名称作为行政区划专名;

  (七)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港、台、站、场,铁路、公路、公交车站(点)、桥、隧道、水库(坝)、灌渠等交通、水利、电力设施名称,应当与当地地名一致;

  (八)不得使用生僻字、同音字、贬义字,以及字形字音易于混淆或易产生歧义的字。

  (一)损害国家领土主权、民族尊严,带有民族歧视,不利于民族团结以及有侮辱人格和低级庸俗内容,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地名必须更名;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三)、(四)、(五)、(六)、(七)、(八)项规定的地名,应当更名;

  (三)各级行政区划的设置、撤并、调整需要更名的,依照国家有关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五)因地形地貌方式自然变化、行政区划变更调整、城市建设规划自然消失的地名,应当及时废名。

  第九条各级行政区划的设置、撤并或划界调整需要命名、更名、废名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请审批。

  第十条城镇大道、路、街、巷名称的命名、更名、废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方案,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抄送市民政部门备案。

  市内跨行政区域的街道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市民政部门制定方案,报请贵阳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一条本市山、山口、山峰、山洞、山谷、山岭、丘陵、泉、江河、湖等著名或跨地区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废名,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方案,经市民政部门初审后报贵阳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二条具有地名意义的纪念地、游览地、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等名称的命名、更名、废名,由主管部门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后提出方案,经市民政部门初审后报贵阳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三条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铁路、公路、桥梁、隧道、车站、机场、渡口、水库、水渠、堤坝和具有地名意义的市政、交通、水电设施等名称的命名、更名、废名,按属地管理原则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报所在地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凡新建、改建道路、新辟开发区、新建大型建筑、新建居民区,应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有关地名手续,并按照相关管理规定编制门牌号码。

  门、楼牌号,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统一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并作为标准地名(标准牌号)抄送同级公安机关。

  第十五条申请地名命名、更名、废名,应当将理由及拟采用的新名含义、来源等一并加以说明。

  第十六条依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对新批准的标准地名,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自公布后在相应地方设置地名标志。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使用标准地名。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旧地名的,在标准名称后加注旧地名,以资辨别。

  第十八条市民政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纂和审定本市行政区域或本系统的各种标准化地名出版物,及时向社会提供法定地名。其他部门未经授权不得编纂标准化地名工具图书。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的公告、文件、证件、影视、商标、广告、牌匾、地图以及出版物等所使用的地名,均应以正式公布的标准地名为准,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九条地名标志的种类是指自然地理实体、居民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牌、界线牌、路牌、门牌,铁路、公路沿线的指路牌。地名标志中的路街牌、巷牌、楼栋牌、大门牌、小门牌的内容、式样、规格和材料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地名标志的设置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设置、管理、监督、维护和更新,并保持整洁、醒目和完好,设置后报市民政部门备案。本市同类地名标志的样式、规格等应当统一。街、路、巷等地名标志,在其起止点、交叉处边缘和丁字口设置,较长的街、路还可在中段增设标志。

  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牌由各专业部门设置、管理,设置后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二)区、县(市)属地的路、街、巷、居民区、村寨标志牌由区、县(市)财政承担;

  第二十二条地名更名后,地名标志必须按时换;地名废名后,地名标志必须及时撤除。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名标志的义务,不得擅自移动地名标志位置。

  第二十五条对在地名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八条地名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行政主任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地名的汉语拼音字母拼写,以《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为准。

  第三十条本市地名命名和地名标牌的设置应当按照《贵阳市地名命名和地名标牌设置管理技术规范》(见附件)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竣工的建筑物或构筑物未办理地名命名手续的,从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由主管部门或产权所有者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补办地名命名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原《贵阳市地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根据有关标准现对贵阳市城镇道路、街、巷、居民住宅区、人工建筑物等地名命名和地名标牌的设置作如下规范:

  一、街道名称一般由专名与通名组成,通名按街道长短宽窄分为大道、路、街、巷,根据自身的需求可在通名前冠以方位词以资区别,较长的街道可分段命名。

  小区、新村:用以命名总建筑面积达2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民住宅区,同时必须设置配套幼儿园及小学;

  花园、苑:用以命名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绿地或人工景点面积为总占地面积30%以上的居民住宅区;

  广场:大多数都用在城市中占地面积较大的公共场地、绿地,如用于大型建筑物通名,一定要有商用、办公、娱乐、居住等多功能性,且室外整块公共活动场地应当在2000平方米以上(不包括停车场)。

  贵阳市门楼牌编制按照《贵阳市门牌编制安装管理办法》编制门牌号码。具体编制原则:大道、路、街分单、双号编制,东为双号,西为单号,南为双号,北为单号,巷为顺号编排。楼房、院落每栋(幢)编制一个正号,内部编制附号。

  地名标牌是指自然地理实体、居民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牌、界线牌、路牌、门牌,铁路、公路沿线的指路牌。地名标志中的路街牌、巷牌、楼栋牌、大门牌、小门牌的内容、式样、规格和材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地名设置的国家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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