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授权托付别人制造带有某闻名口罩商标的包装盒、合格证等,再从别处很多购入冒充该商标的口罩,“拼装”后出售,不到两个月便出售过百万只,金额超1600万元。日前,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对该案一审揭露宣判,以冒充注册商标罪判处董某明等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至二年二个月不等,并罚三人合计1000多万元。
东莞某实业有限公司出产的某品牌N95口罩在国内外具有较高闻名度。2020年5月,被告人董某某不合法获得该品牌口罩包装盒的设计图,并托付祝某某批量定制冒充该品牌口罩包装盒、包装箱和合格证,董某某又屡次向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冒充口罩,再由董某某对冒充口罩进行包装,在王某某帮忙下从广州等地发货至上海、珠海等城市的客户,出售价值为1690万余元。交货时,董某明还同时供给了虚伪的该品牌口罩《出售授权书》《查验陈述》《合格证》等材料。
东莞第三法院经审理以为,董某明等三名被告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答应,在同一种产品上运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罪。法院视三人的违法情节和悔罪体现,别离判处董某明、王某文、祝某军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三年四个月、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895万元、150万元、7万元,该案已收效。(记者李雄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