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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狐体育在线登录网址:以案释法 私自印刷销售教辅书籍咋就构成犯罪了呢?
来源:火狐体育足球app网站 作者:火狐体育app最新版下载发布时间:2024-05-14 01:41:03

  该案系中宣部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进行联合挂牌督办的29起涉嫌侵犯著作权案件之一,也是由我省版权局、“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省检察院第四检查部联合挂牌督办。

  2016年至2018年10月间,被告人庄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版权方授权的情况下,将福建人民出版社出版并由福建省新华书店独家经销的《幼儿活动操作材料》(一套7册)正版书籍的电子扫描样本,提供并委托给被告人王某朋进行非法印刷,盗版丛书由被告人庄某销往三明、泉州等地多家私立幼儿园。

  经永安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庄某、王某朋、曾某伟、施某赐、黄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庄某、王某朋、曾某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黄某、施某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庄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朋、曾某伟、施某赐、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施某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主动缴纳罚金,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决:一、被告人庄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二、被告人王某朋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三、被告人曾某伟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四、被告人黄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五、被告人施某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三明中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据以认定的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鉴于王某朋在二审期间退清违法所得,可对其量刑作适当调整,遂改判王某朋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维持对其余4名被告的判决。

  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

  第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二千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二条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

  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发行”。

  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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